海洋漁撈移工

工作內容範圍
外籍海洋漁撈工主要從事:
- 漁船上船長、動力小船駕駛人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工作。
- 箱網養殖相關作業。
- 其他與海洋漁撈或箱網養殖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外籍海洋漁撈工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總噸位 20 噸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
- 總噸位未滿 20 噸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
-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持有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有效箱網養殖入漁證明者。
移工名額計算方式
漁船船員
在同一漁船上工作之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該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扣除依「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所規定之船員最低員額或動力小船應配置之員額數。
公式: 可聘外籍船員數 ≤ 執照總船員數 - 最低本國船員數
箱網養殖
依雇主所持有之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所載之養殖面積計算,每 0.5 公頃 (二分之一公頃) 得聘僱外國人 1 人。
人數限制:以此方式聘僱之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 2/3。
申請應備文件
- 雇主(船東)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本國籍船員名冊或船員證影本(若適用)。
- 若漁業人與本國船員無聘僱關係,須檢附相關切結書。
- (總噸位 20 噸以上漁船) 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影本。
- (總噸位未滿 20 噸動力漁船) 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影本。
- (箱網養殖) 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有效箱網養殖入漁證明影本。
- 其他依個案審查所需之補充文件。
請注意,相關規定與所需文件可能變動,建議備齊主要文件後,由本公司協助進行最終確認與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