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撈移工

工作內容範圍
外籍海洋漁撈工主要從事:
- 漁船上船長、動力小船駕駛人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工作。
- **箱網養殖**相關作業。
- 其他與海洋漁撈或箱網養殖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外籍海洋漁撈工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總噸位 **20 噸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
- 總噸位**未滿 20 噸**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
-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持有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有效**箱網養殖入漁證明**者。
移工名額計算方式
漁船船員
在**同一漁船**上工作之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該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扣除依「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所規定之**船員最低員額**或動力小船應配置之員額數。
公式: 可聘外籍船員數 ≤ 執照總船員數 - 最低本國船員數
箱網養殖
依雇主所持有之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所載之**養殖面積**計算,**每 0.5 公頃** (二分之一公頃) 得聘僱外國人 1 人。
**人數限制:** 以此方式聘僱之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 2/3**。
申請應備文件
- 雇主(船東)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本國籍船員名冊或船員證影本(若適用)。
- 若漁業人與本國船員無聘僱關係,須檢附相關切結書。
- **(總噸位 20 噸以上漁船)** 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影本。
- **(總噸位未滿 20 噸動力漁船)** 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影本。
- **(箱網養殖)** 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有效箱網養殖入漁證明影本。
- 其他依個案審查所需之補充文件。
請注意,相關規定與所需文件可能變動,建議備齊主要文件後,由本公司協助進行最終確認與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