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看護工

雇主申請資格及名額算法

申請引進外籍機構看護工之雇主,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依相應規定計算可聘僱名額:

第一類機構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名額計算:** 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 3 床**得聘僱 1 人。
  • **人數限制:** 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實際聘僱之**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人數合計**。

第二類機構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名額計算:** 以其依法登記之**總床位數每 5 床**得聘僱 1 人。
  • **人數限制:** 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實際聘僱之**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人數合計**。

第三類機構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名額計算:** 以其依法登記之**總床位數每 5 床**得聘僱 1 人。
  • **人數限制:** 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實際聘僱之**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人數合計**。

相關資格認定與名額計算可能隨法規更新,詳細資訊請洽詢本公司專員。

機構看護工提供專業照護服務
提供機構專業、穩定的照護人力

申請所需主要文件

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主要需準備以下文件(實際需求可能依機構類型及個案有所調整):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
  • 機構設立許可或登記證明影本。
  • 機構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登錄於「全國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之本國籍護理人員及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看護工)名冊、證照影本。
  • 最近一期人員配置之班表、簽到/簽退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 其他依個案審查所需之補充文件。

提醒:準備文件可能因機構類型及審查要求略有不同,建議備齊主要文件後,由本公司協助確認與辦理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