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雇主資格:
資格一、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
˙1.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二)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註: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資格二、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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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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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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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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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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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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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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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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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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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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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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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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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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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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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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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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