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

家庭看護工提供居家照護服務
分擔家庭照顧壓力,提供專業居家看護

申請資格說明

工作範圍:勞動部規定家庭看護工**僅可從事病患日常起居照護相關工作**,不得從事許可範圍外之工作(如打掃、煮飯給全家人、照顧寵物、接送小孩等),以免觸法。

申請人資格 (需與被看護者符合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 (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甥)。
  • 一親等之姻親 (如:配偶之父母/繼父母、子女/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請條件 (被看護者資格)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一**或**資格二**:

資格一:經指定醫院評估 (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傳遞單)

被看護者至勞動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未滿 85 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 85 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評估醫院資格:通常為公立醫院、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
* 醫療團隊組成:至少包含醫師及另一名領有證照之醫事人員(如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等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符合全日照顧需求者,由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資格二:領有特定項目之身心障礙證明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身心障礙證明,且須符合下述**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之一**,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則**免經醫院評估**。

免評估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重度/極重度)

  • 平衡機能障礙
  • 智能障礙
  • 植物人
  • 失智症
  • 自閉症
  • 染色體異常
  • 先天代謝異常
  • 其他先天缺陷
  • 精神病
  • 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述項目之一)

申請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被看護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 **(若符合資格一)** 醫療機構開具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正本 (開立日起一年內有效)。
  • **(若符合資格二)** 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若申請人為外國人) 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個案狀況不同,可能需提供其他補充文件,請與本公司聯繫確認。

申請流程概觀

主要申請與國外引進階段

  1. 提供診斷書表格供雇主至醫院開立 (或準備身心障礙證明)。
  2. 備齊文件,製作申請書並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
  3. 取得招募許可函後,進行國外移工招募、面試、挑選。
  4. 將文件翻譯並送至來源國台灣辦事處辦理簽證文件。
  5. 相關資料函送來源國勞工部門辦理所需文件及簽證。
  6. 安排移工於來源國進行出境前體檢。
  7. 辦理移工來台簽證。
  8. 預訂移工來台機票、劃位。
  9. 確定外勞入境日期並通知雇主。
  10. 辦理入境前之外勞機場通報作業。
  11. 安排專人機場接機。

移工入境後主要服務

  1. 辦理移工入境後之機場相關手續。
  2. 安排移工入境後 3 日內之健康檢查。
  3. 向移民署申請辦理外僑居留證 (ARC)。
  4. 向勞動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函。
  5. 為移工辦理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意外險。
  6. 提供移工在台生活適應、工作技能、語言溝通及相關法令之輔導與諮詢。
  7. 提供雇主相關就業服務法令諮詢。
  8. 協助處理移工薪資發放、匯款、稅務申報等事宜。
  9. 定期訪視,關懷移工工作與生活狀況,協助勞雇溝通、解決問題。
  10. 處理突發事件、提供翻譯及必要的協助。
  11. 辦理聘僱許可及居留證之展延申請。
  12. 移工聘期屆滿或中止聘僱關係時,協助辦理離境相關手續及送機。

此為流程概觀,實際步驟與時程可能因個案、來源國及法規變動而異。詳細服務內容請參考「服務內容」頁面或洽詢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