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規定看護工為特定用途(僅可從事病患看護),不得從事照顧病患之外其他工作,否則即為違法使用。

申請資格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符合以下一項親等關係:
※配偶。
※直系血親。
※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請條件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I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名醫師及另一名醫事人員(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認定數24小時照顧需求者,由醫院於2日內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申請外籍監護工申請條件(領有殘障手冊者若符合以下項目標準不用開立診斷書)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2.智能障礙 8.其他先天缺陷
3.植物人 9.精神病
4.失智症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5.自閉症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6.染色體異常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份證影本
2.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3.被看護者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

 


1. 提供診斷書表格給雇主請醫師開立
2. 文件製作向勞動部申請核准函
3. 文件翻譯為輸出國文字
1. 國外招募面試女傭
4. 勞工輸出國台灣辦事處簽證
5. 相關資料函送勞工輸出國
6. 勞工輸出國之勞工署辦理簽證
7. 勞工出境前體檢
8. 聯絡追蹤勞工入台進度
9. 台灣駐勞工輸出國之來台簽證
10. 訂機票、劃位
11. 確定外勞入境日期
12. 通知僱主入境日期
13. 安排入境接機事宜
14. 入境前外勞機場通報

 


1. 移民署辦理居留證
2. 安排體檢事宜(包含入境體檢及往後之定期體檢)
3. 交工前簡介台灣法津與風俗民情
4. 辦理聘僱許可及居留證展延
5. 辦理加退健保、意外險
6. 提供外勞管教手冊、語言手冊及外勞教育訓練課程
7. 提供僱主就業服務法令諮詢
8. 協助外勞匯款、返鄉、申報所得稅…等事宜
9. 協助僱主與外勞工作及生活輔導
10. 突發事件處理、輔導、諮詢、翻譯
11. 提供勞動部相關法令資訊更新以及最新公告
12. 離境送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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