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規定看護工為特定用途(僅可從事病患看護),不得從事照顧病患之外其他工作,否則即為違法使用。
申請資格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符合以下一項親等關係:
※配偶。
※直系血親。
※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請條件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I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名醫師及另一名醫事人員(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認定數24小時照顧需求者,由醫院於2日內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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